2010.10.29
藝人難為!(下)
按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
2010.10.29
藝人難為!(上)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2010.10.29
簡論刑事訴訟法「準備程序」與「簡式審判」之重要爭點(下)
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存在,始足當之,倘遇有前述阻卻犯罪事由之抗辯,自難認係「有罪之陳述」,法院仍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2010.10.29
簡論刑事訴訟法「準備程序」與「簡式審判」之重要爭點(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準備程序處理之事項,原則上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預作準備,不得因此而取代審判期日應踐行之直接調查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乃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
2010.10.29
簡論刑事訴訟法「準備程序」與「簡式審判」之重要爭點(上)
直接審理原則,其可謂要求「出於審判庭」之原則,為支配審判程序最為重要的原則,並與嚴格證明法則密切相關。直接審理原則的內涵有「形式直接性」與「實質直接性」兩者。「形式直接性」指審判本案的全體法官,必須出於審判庭中獲得對於本案待證事實的直接印象,如此才可確保法官的心證較為正確,故原則上禁止由其他法官完成一部分證據調查,後再由本案承審法官接力完成。....
2010.09.27
鶼鰈情深-論刑事訴訟法公訴效力之人的範圍
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本不告不理之原則,審判之範圍,應與訴之範圍相互一致,未經起訴之部分,不得為該訴訟之客體,法院無從加以審判,故起訴之範圍,應以起訴書所記載之事項定其「人」及「物」之範圍,而起訴書所記載關於人之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2010.06.26
人倫悲劇
刑法§272條為立法者基於我國傳統上的人倫觀念,考量到殺害直系血親尊屬 所造成的社會不安、動盪更為強烈,而相對於§271條普通殺人罪所制定的加重立法。惟學說上對本條文亦有批評,認為此法係立法者基於傳統、人倫觀念的立法,是一個道德立法,並不實際,未充分考量到犯罪的多個層面。 ....
2010.06.26
戲假情真
刑法第237條前段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為重婚。而所 謂「重為婚姻」係指有配偶之人在正式之婚姻關係存續中,重行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結婚而言。刑法第237條後段規定,與有配偶之人相婚者,亦犯有重婚罪。對於相婚者而言,重婚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其實與有配偶之人的重婚行為相同,均係指形式上有效之婚姻關係之締結而言。重婚罪為己手犯性質,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之無身分之人,無由論 以共同正犯,至多僅能論以教唆犯或幫助犯。 ....
2010.06.26
人神共憤-論刑法一八五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相關問題
有關本罪的性質在學說上常見的爭執是抽象危險犯或是具體危險犯?部分學說認為,因本 罪的條文中並無「危險狀態」的描述,意即並無具體危險犯所須具備的「致生…危險」文字,因此應認為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而仍駕 駛即足以成立,不必產生具體危險或實害。實務上的見解似乎也認為本罪的性質應為抽象危險。....
2010.02.26
魔鬼代言人-論刑事訴訟法之律師與當事人的秘匿特權
藉由案例事實論刑事訴訟法上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義、保護之法益與規範目的探討,公開和不得公開的界限與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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