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
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終)
大法官藉由對判例的審查,反對論者有謂實已間接加強其對終審法院之裁判的控制,蓋「判例」原本就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個案時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經一定程序選編而成者。而法官於個案裁判中除須回顧過去法院曾表示之法律見解,更應綜合判斷決定現下是否應受既存判決先例之拘束。....
2010.11.04
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五)
法官之裁判必須具備最低限度之正確性,法官恣意之禁止。其結果將造成,若僅為一般認事用法是否妥當之層次為普通法院之權限,聯邦憲法法院就此部分即無法介入。而後所發展出之機動條款(Je-desto Klausel)係指聯邦憲法法院審查之範圍,依基本權利受侵害之強度而定,在個案中侵害基本權利之強度愈大者,則聯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即愈詳盡。....
2010.11.04
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四)
我國憲法明文將司法權劃分為審判權與解釋權,並規定解釋權之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為最高之控制者;至審判權則另設由一般法院行使,而各由其專業終審法院為最終控制者。惟司法院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職權之範圍、方法及其效力等,行憲時憲法及法律皆未設明文,均係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自行以解釋闡明,經實務運作而形成....
2010.11.03
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三)
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2010.11.03
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二)
大法官在釋字第374號解釋時,將違憲審查之客體擴張到決議。認為法官在裁判時援用決議,此時即與命令相當,自為大法官得為審查之對象。質言之,揣度其意,雖然決議不如判例具有法律上之效力,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具有對法官的實質上拘束力。因此擁有類似於法規範的效力的決議,自可以成為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
2010.11.03
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一)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在釋字第185號解釋及第405號解釋中,大法官皆各明白表示法院及立法院均受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拘束。惟對釋字第405號解釋大法官解釋效力及於立法機關方面,學者有持反對見解,認為基於「權力分立動態平衡理論」,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應拘束至阻擋憲法機關間進行「持續性憲法對話」進行之程度。....
2009.12.28
98年6月份第1次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二)重點整理
本文係針對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國家賠償,當行政訴訟部分因不合法而駁回時,關於國家賠償部分應否駁回的問題為整理。 ....
2009.11.25
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法院職權調查之範圍為何?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提出其相關見解,而本文就其見解為簡略之整理,以方便讀者閱讀。....
2009.11.10
行政契約關係中,締約之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否以處分變更或消滅該行政契約?人民救濟之方式為為何?
行政機關與當事人訂定行政契約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為機關之當事人或是其上級機關均不得透過行政處分之方式變更契約內容,所謂法律別規定,應係指如同民法上撤銷詐害債權之訴等,須以訴之方式為之,而非行政機關單方面得行使,否則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或是第三人得單方面透過行政處分變更或消滅契約關係。....
2009.11.04
買賣不破租賃限制規定有無溯及力? -最高法院98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
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人效力之債權相對性),而非如物權行為,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並以之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俾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世效力之物權絕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