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6 2008
98年初等考試勞工行政考試重點分析(二)
第五面向:勞工衛生安全行政
近年來,「工作環境權」之觀念逐漸受到重視,因勞工安全衛生問題,不僅在於防止工作罹難、職業災害之發生,還包含了工廠噪音、精神壓力與作業疲勞等引發之問題,往往非僅硬體設施之安全維護足以涵蓋,乃涉及整體工作環境之規劃。
工作環境權成為一種勞工權利,可認為是在勞工福利權益課題上之重大突破。隨著工作環境權受到重視,「勞工參與(workers participation)」之概念亦逐漸揚升,藉由勞工參與企業組織與事務,使勞工對業務之決策與處理有親身介入之感受,使勞工直接或間接參與企業運作,促進勞資合作。勞工參與之範圍,可分為:社會事項、人事事項與經濟事項,其中社會事項即包括了工作環境權與勞工安全衛生問題。此部分以「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考試命題核心。
第六面向: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亦稱為勞動關係,勞資關係法制為規範勞資雙方集體關係之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54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根據憲法精神,勞資合作應為一項重要指導原則。然而,勞資雙方處於衝突對立之狀態,卻是現代化社會發展進程中無可避免之現象,因此政府須建立一套勞資爭議處理法制,促使勞資爭議獲得圓滿之處理,維持產業和平與社會安定。鑒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因應勞資關係多元化發展,重新研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朝向工會組織自由化、會務自主化、發展多元化等方向規劃;建立誠信協商機制及多元化勞資爭議處理管道,賦予所有勞工及工會更多自主空間,建立符合世界潮流,足以因應產業變遷之多元化勞資關係制度,勞資雙方合則兩利分則兩害,勞動關係並非零和遊戲,共生和解勞資雙贏,是我們一貫的施政主軸,本會將儘速將該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另為充分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除推動勞動三法修法外,將持續進行「勞動權入憲」工作,凝聚廣大勞工認同及建?社會大眾共識,將勞動權納入憲法基本權保障,提昇勞工經社地位。此部分以「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為考試命題焦點所在。
參、由97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題看初等考試勞工行政命題取向
以下係就今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中,與勞工行政相關之重要考點予以列舉,考生於預備初等考試之時,亦應一併予以留意:
命題重點一:何謂「工會承認」(union recognition)?
命題重點二:勞資爭議之處理機構。
命題重點三: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命題重點四:何謂「團體協商(集體協商)」?何謂「協商誠實信用原則」?
命題重點五:何謂「勞務委外」?
命題重點六:何謂「替代爭議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ADRs)?
命題重點七:我國法令對勞資會議之規定。
命題重點八:「工會民主制度」之落實。
命題重點九:何謂「核心勞動基準」(Core Labor Standards)?
命題重點十:何謂「雙元就業市場」?對於勞動者而言,雙元就業市場的主要問題為何?
命題重點十一:雇主歇業和積欠工資時,勞工救濟之道為何?
附表一:條例修正重點
| --- | 舊制 | 新制 |
| 勞保費率 | 6.5%∼12% | 明年漲為7.5%,之後分階段漲,民國116年漲至13% |
| 給付方式 | 一次發給 | 老年、失能、遺屬給付改可選年金或一次發給 |
| 國際經濟學 | 本章命題重點在比較利益法則的運用。比較利益法則為國際貿易的基礎,因此對於比較利益的運算,考生必須要能夠充分掌握。 | 例:如果世界上只有甲和乙兩個生產資源相同的國家,利用相同的生產資源,甲國能生產1000 噸小麥和500 噸玉米,乙國則能生產800 噸小麥和200 噸玉米,根據比較利益法則:(D) (A)甲國對生產小麥有比較利益(B)甲國生產小麥之機會成本較低 (C)甲國應出口小麥,進口玉米(D)甲國應出口玉米,進口小麥 |
| 老年給付 | ||
| 請領年齡 | 55歲 | 60歲起(民國107年起逐年提高,至民國115年為65歲起) |
| 請領資格 | 投保滿15年 | 投保滿15年方可請領年金,未滿15年僅得領取一次金;可與國民年金合併計算年資 |
| 選擇權 | 無 | 民國98年起新加入勞保者限用年金制,現有勞工退休時可選擇請領一次金或年金 |
| 計算標準 | 月投保薪資x可領基數(前15年1基數,之後每年2基數) | 擇優發給 →月領3000元+月投保薪資x0.775%x年資 →月投保薪資x1.55%x年資 |
| 殘廢給付 | 依殘廢等級領取10∼40個月投保薪資 | →月領投保薪資x1.55%x保險年資,不足4000者發給4000元 →無工作能力配偶或子女每人加發25%,最高加發50% |
| 遺屬給付 | ||
| 投保期間死亡 | 依年資領取10∼30個月投保薪資 | →領現制一次金 →無工作能力遺屬可選領投保薪資x1.55%x年資,同順位遺屬有一人以上最高加發50% |
| 領年金期間死亡 | 無任何給付 | →無工作能力遺屬可選領原勞工年金半數 →可領勞工老年給付一次金與已領取年金差額 |
附表二:國民年金法重點
| 項目 | 國民年金 |
| 保險人 |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
| 保險費率 | 6.5%至12%;第3年起調高0.5%,每2年調高0.5% |
| 投保薪資(金額) | 固定投保金額:17,280元 |
| 給付項目 | 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
| 給付條件 | 1.身心障礙年金: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年滿65歲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
| 給付標準 | 月投保金額乘以保險年資再乘以0.65%+3000(老年年金部分) 或月投保金額乘以保險年資再乘以1.3% 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
| 雙重保障 | 被保險人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 |
| 保險費負擔比例 | 被保險人60%,政府40% |
| 資金來源 | 1.編列預算 2.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 3.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 |
| 農民保險脫鉤 | 刪除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項:「參加本保險者,於符合加保資格前一日,其農民健康保險逕予退保。」 |
附表三: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比較
| --- | 國民年金 | 勞保年金 |
| 費率 | 6.5%∼12% 民國119年調至12% |
7.5%∼13% 民國116年調至13% |
| 開辦保費 | 674元 | 受雇勞工:259至659元 職業工會勞工:824至1976元 |
| 給付項目 | 身心障礙年金、老年年金、遺屬年金 | 失能年金、老年年金、遺屬年金 另有: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死亡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 65歲 給付標準: ◎投保年資x1.3%x17280為開辦計算基準,領取時加計相關物價指數變動率or ◎低於3000元者,給付基本年金3000元 |
投保年資滿15年者,60歲可領勞保年金(民國107年起逐步調高,115年調高至65歲) 給付標準: ◎投保標準x1.55%平均投保薪資(平均薪資=取投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薪資平均)or ◎3000+(投保年資x0.775%x平均投保薪資) |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標準 | 重度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不分年齡即可開始領取身心障礙年金 給付標準: ◎投保年資x1.3%x17280 ◎不得低於基本保障4000元 |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分年齡即可開始領取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投保年資x1.55%x平均投◎保薪資 ◎不得低於基本保障4000元 若有受扶養配偶或子女一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