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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考試介紹

■司法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等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三等

司法官 全國各法院、檢察署。 1.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公證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1.辦理公證事務。
2.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觀護人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地檢署。 1.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2.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
3.輔導工作內容如下:
(1)轉介工作: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受保護管束人至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
(2)生活輔導:職業輔導、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健康輔導、家庭輔導、休閒輔導、社交輔導、法律輔導、宗教輔導。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全國各地方法院。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財經事務組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協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搜索、扣押或勘驗。詢問被告、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財經實務組
法院書記官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協助法官、司法事務官處理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等。
監獄官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負責教誨受刑人及評定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負責輔導工作與假釋業務。
四等 法院書記官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筆錄時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尚包括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法警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辦理值庭、警衛及有關司法警察之事務。
執達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送達司法文件及民事執行事務。
執行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接見、發受書信及處理等事項。
五等 錄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書記官助理,辦理文件繕寫,舉凡傳票繕打、通知,以及整理開庭紀錄、判決書寄發、判決紀錄存倉。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法庭內負責傳遞證件,是法官及當事人兩方之橋樑,並負責引導訴訟人、證人、律師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退庭等事宜。
備註

1.考試地點: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東部(花蓮)共四考區。
2.錄取分發區: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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