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1.考試地點:
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共三考區舉行。(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試場,集中在北部考區國家考場)。
2.錄取分發區:
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警察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行政警察人員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三等:警察職務協助工作與執行院頒之督導事項、勤務制度之規劃及改進事項等。
四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值班、家戶訪查事項、交通事故處理事項等。 |
消防警察人員 |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
災害防救、組織並訓練義消、消防安檢(建築物)、建立消防體系等。 |
外事警察人員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