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三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成績計算:
(1)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 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普通科目 :
(1)◎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B.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保安警察學、警察勤務與戶口查察、※2.犯罪偵查、※3.警察學、※4.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外事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外國警察法規與國際公法、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外國文(英文)、5.外語口試(英文)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警察學、4.犯罪學、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警察特考四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成績計算: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二科,專業科目計四科,六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概要(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警察勤務概要與戶口查察概要、※3.警察實務概要(含保安、交通)、4.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2.消防安全設備概要、3.消防勤務概要、4.消防法規概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