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告

警察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大約於每年6月舉行。

考試別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98警察特考
3月
6/27,6/28,6/29

98年警察人員三等考試應試科目級考試日程表

考試別
6月27日
6月28日
6月29日
 
9-11
13-14
14:40-16:40
9-11
13-15
15:40-17:40
9-11
行政警察人員
國文
※法學
知識
※保安警察學
警察勤務與
家戶訪查
刑法與刑訴
※犯罪偵查
※警察法規
※警察學
外事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法規
與國際公法
刑法與刑訴
英文
外語口試
刑事警察人員
刑事鑑識
刑法與刑訴
※犯罪偵查
現場與證物處理
公共安全人員
情報學
刑法與刑訴
※犯罪偵查
※警察學
犯罪防治人員
犯罪學
刑法與刑訴
※犯罪偵查
※警察學
消防警察人員
火災學
消防安全
設備
消防戰術
消防法規
消防化學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統計
與分析

刑法與刑訴
交通工程與交通管制
※警察法規
交通警察學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數位鑑識
資訊管理
電腦犯罪
偵查
※警察學
刑事鑑識人員
刑事鑑識
刑事化學
※犯罪偵查
現場與證物處理
國境警察人員
國際公法

跨境犯罪
刑法與刑訴
國境警察法規
※警察學
水上警察人員
國際海洋法
刑法與刑訴
※犯罪偵查
※海巡法規
水上警察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技術

法制作業
刑法與刑訴
刑事案件偵查與移送
※警察法規
行政法


98年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應試科目級考試日程表

考試別
6月27日
6月28日
9-11
13-14
14:40-16:10
9-10:30
13-14:30
15:10-16:40
行政警察人員
國文
※法學知識
※警察勤務概要與
家戶訪查概要
刑法概要與
邢訴概要
※警察實務概要
※警察法規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
國文
※法學知識
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消防安全
設備概要
消防勤務概要
消防法規概要

應考注意事項

一、6月27日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應在8時40分以前進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為專業科目。

三、外事警察人員第7節外語口試以個別口試方式,於6月29日全日分組舉行.外語口試之分組報到時間地點口試時間地點,於6月28日下午另行於試區公布,應考人應先行查明,並依規定時間報到。

四、科目上端有※符號之科目,為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國文係申論式與測驗式兼採之混合試題,考試時間為2小時;其他未標註特殊符號之各考試科目為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2小時。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之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六、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警察特考考試資格

等別
類科
考試資格
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1.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消防警察人員

1.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5.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以上資訊若有貽誤,以考選部公布資料為主。
 
劃撥帳號:19856404 戶名:新保成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電話(02)23880103 傳真(02)23889869 訂書專線:(02)23880103轉分機227-訂書中心
建議使用IE5.0以上版本 Copyright © 2008新保成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服務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