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罪刑法定原則
為防止國家刑罰權之任意發動及擅斷,確保人民之基本人權,爰拉丁法諺「無法律,無犯罪」「無法律,無刑罰」之精神而揭示:犯罪之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預先明確訂定於法律上,凡行為當時之法律無明文者,任何行為均不構成犯罪,對該行為人不得科處之刑罰;即使依行為時法成立犯罪之行,不得科處行為人以法律預定外之刑罰。解釋上,罪刑法定原則至少可包含下列五項原則:
(1)刑罰權的內容與範圍必須由法律明定。
(2)習慣法禁止原則。
(3)刑法對於罪與刑的規定應力求明確,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之規定。
(4)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惟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例外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5)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4 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達克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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