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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條文對照
目前的民法典還停留在草案階段,故筆者使用的是民法典草案與民事單行法條文對照的表述;也正是基於這一點,希望諸君不要打印本資料。
對照主要包括:
1新增規定
2無任何變化
3僅有形式變化而無實質變化
4既有形式變化又有實質變化
5將司法解釋上升為立法
其中新增規定以及既有形式變化又有實質變化是2020年法考民法學習的重中之重。
所謂新增規定,是指現行民事單行法以及司法解釋均未作規定的規定。
民法典草案的新增規定主要集中在物權編第十四章居住權;合同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七章合夥合同、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此外,因人格權編為新增的、獨立的一編,故其下設六章的幾乎所有規定為新增規定。
經筆者統計,滿足新增規定定義的條文共計150條,佔民法典草案總條文1260條的11.9%!
這些新增規定都會考嗎?顯然不會!因為有些新增規定毫無考查意義,如第二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九百八十九條等涉及本編調整對象的規定!
所謂無任何變化,是指民法典草案的規定與民事單行法的規定完全一致,就連標點符號都沒有任何變化。
經筆者統計,滿足無任何變化定義的條文共計433條,佔民法典草案總條文1260條的34.4%!
這些無任何變化的規定會考嗎?當然會!因為不變化不代表不重要,如總則編的絕大部分規定!
對於這一部分規定,如果諸君之前有過備考經歷,那麼應該不會陌生。
所謂僅有形式變化而無實質變化,是指民法典草案的規定對民事單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僅進行表述上的調整而不進行實質上的改變,如將但替換為但是、將要求替換為請求以及將標點符號調整等。
經筆者統計,滿足僅有形式變化而無實質變化定義的條文共計427條,佔民法典草案總條文1260條的33.9%!
這些僅有形式變化而無實質變化的規定會考嗎?當然會!同樣的道理,無實質變化不代表不重要,如物權編關於善意取得、遺失物的返還等規定!
對於這一部分規定,如果諸君之前有過備考經歷,那麼也應該不會陌生。
所謂既有形式變化又有實質變化,是指民法典草案的規定對民事單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既進行表述上的調整又進行實質上的改變。
經筆者統計,滿足既有形式變化又有實質變化定義的條文共計250條,佔民法典草案總條文1260條的19.8%!
這些既有形式變化又有實質變化的規定會考嗎?當然會!並且,我們尤其應該注意這些規定,因為命題人會通過以舊換新的方式來設置陷阱!
所謂將司法解釋上升為立法,是指將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經過調整後變成民法典草案的規定。
經筆者統計,滿足將司法解釋上升為立法定義的條文共計83條,佔民法典草案總條文1260條的6.6%!
從統計的角度,將司法解釋上升為立法的規定與前述僅有形式變化而無實質變化以及既有形式變化又有實質變化的規定存在重合之處。
這些將司法解釋上升為立法的規定並無太多新意,如果諸君之前有過備考經歷,那麼對這一部分規定應該不會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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