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官和當事人,偶爾還有檢察官——他們到底都在法院幹什麼?他們之間有多少數不清的恩怨情仇?而無論我們是律師、司法官或一般當事人,進了法院究竟該站在什麼位置才好?又有什麼事情該注意?
這些事情,就讓吳俊達律師和P律師一起用最詼諧生動的方式告訴你^__<!
(章節試閱)
照理來說,法官於每次開庭最後都會交代當事人或律師下次要補什麼資料,下次開庭前要做什麼事情,這些就是法官交代的功課。
有時碰到當事人不予理會或給錯的資料,我都會有點爆氣。如果還保有理智時,我會問當事人:你以前小學功課沒寫?老師會有什麼反應?
老師心裡第一個想法一定是:你是把我的話當耳邊風?還是在莊孝維?輕則要求補寫、警告,重則罰站或打屁股。同樣的,你沒做法官交代的功課,法官第一個想法也是如此,輕則要求補寫,或是被法官罵幾句,重則拿到一個敗訴判決。如果舉證責任不願履行,很簡單,就照訴訟法規定來。
怎麼照訴訟法的規定?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的舉證責任規定。依照本條規定,最重要的是,如果你要主張一個有利於你的事情,你就必須提出證據支持你的主張。例如,你告別人欠你錢要換錢,主張別人欠你錢要還錢就是有利於你的事情,你就必須提出借據或找當時在場的人來證明別人有和你借錢。
只有在一些情況下,你就有利於你的事情不用舉證。例如對方直接在法官面前承認這件事情,這時候你就不用舉證。或是對方從頭到尾,都沒有在法官面前也沒有在訴狀上爭執這件事情,這時候你也不用舉證。
讀到這裡,不少人會說:我告上法院,法官就應該幫我找證據調查證據呀,不然法院是幹嘛的?這是錯誤的觀念,正確觀念是民事法院是解決紛爭的地方,但法官不是你的調查員,你必須自己去找證據,法官不會跳下來幫你找證據。法律系學生在學民事訴訟法時,第一堂課通常學的就是這個,即我國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不是採包青天模式。
你的訴訟是你的訴訟,所以拜託,法官交代的功課必須做!法院大小事,其實瞭解就沒事。
你以為法官都在吃銀杏,其實是吃葉黃素。
律師大不同!重點在於...咳咳。你知道的。
理想很帥氣,現實很糾結——話說莉莉到底是誰呢?
欲知詳情,讓我們書內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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