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同時存在原則
係指在繼承法上,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始具繼承之資格,倘其時尚未出生(須注意胎兒利益之保護)或已死亡,即非繼承人。通說及實務均認同時死亡不符同時存在原則,惟仍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142。〕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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