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Ⅱ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Ⅲ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即得以獨自之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或地位而言。
與權利能力之不同在於行為能力並非任何人均有。而權利能力凡人因出生而當然取得,非因死亡而不得剝奪。
行為能力制度
法律為保護智慮不週之人及維護交易安全,而以行為人之意思能力(識別能力)為基礎,依其已否達一定年齡為標準,作為判斷法律行為是否生效之制度。
意思能力
指能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亦即對事物之利害關係有正常健全判斷之能力,其為行為能力之基礎。
責任能力
指權利主體能否對其違反法律上義務之行為(包括侵權能力及債務不履行能力)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責任能力者,以權利主體具有識別能力(民§§187、221)為基礎。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143~146。〕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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