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Ⅱ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Ⅲ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違法行為負擔刑事制裁之能力或資格。責任能力之組成要素有二:
辨識力:即對於是非善惡之事理認知及區辨能力。
控制力:乃本於辨識力之運用而發為外部行為之控制能力。現行法就責任能力之判斷依據僅二:
為年齡,規定於第18條。
精神狀態,規定於第19條及第20條。本法於責任能力之認定,二分為無責任能力與有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不罰;後者尚可再細分為限制責任能力以及完全責任能力二程度,限制責任能力人,則得視具體情節而減輕其刑。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4 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達克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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