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潛逃罪與刑事陪審法之提案-防逃機制與人民參審制度
撰文/龙律
.106年律師財稅法組第6名
.107年司三等書記官第3名
壹、發想緣由[1]
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重大金融犯罪經纏訟數年定讞後,屢有犯罪者棄保潛逃之案例,召開記者會提議《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棄保潛逃罪,並搭配刑事訴訟法之防逃機制措施,另強調人民參與審判應擴大案件之適用。
貳、棄保潛逃罪
一、 現行制度
(一)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防逃機制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或命被告於審判期日到庭並增加4款防逃機制之相關措施(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命提出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防杜被告潛逃規避訴追,以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
(二)執行程序之防逃機制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裁判於判決確定後發監執行,惟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俾免受刑人伺判決確定至發監執行之機會趁機潛逃隱匿。同法第469條規定,受刑人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及發布通緝,俾利刑事判決之執行。
二、提案目的:
有鑒於重大犯罪纏訟三審定讞,犯罪者棄保潛逃屢見不鮮,現行之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無足達到防逃機制之作用,致國家刑罰蕩然無存,爰提議增訂刑法第163條「棄保潛逃罪」之修法,並加強防逃機制之相關措施。
三、具體措施:
《刑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63-1條、第163-2條,針對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發布通緝後,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四、 評析
(一)案件於偵查、審判、執行程序,分別由檢察官、法官、執行檢察官主導或指揮程序之進行,並持有保管相關卷證,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按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應分別規劃由檢察機關或法院得適切執行羈押替代處分之辦法。
(二)刑事訴訟法明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新增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4種防逃機制;另就被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
(三)除提案增訂棄保潛逃罪,以收恫嚇之效外,如何健全完整防逃機制,增加羈押替代措施,避免停止羈押或判決定讞之被告棄保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執行,以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並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尚須仰賴相關機關會配套修正或訂定相關子法,以資因應,俾落實修法意旨
參、 刑事陪審法之提案
一、司法院國民法官草案[2]
(一)法庭組出:6位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
地方政府制定初選名冊供地方法院之審核小組加以審查,剔除不適任人選並制作備選國民法官之複選名冊,再由法院從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進行選任程序,供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提問候選國民法官,並選任出6位國民法官及3位備位國民法官,供依序遞補使用。
(二)適用案件:非少年犯、毒品案件之重罪
除少年、毒品案件之重罪外,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10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致死等罪名,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但設有特定例外情事,諸如:1.有事實足認難期公正之虞,或對國民法官本人、親屬有致生危害之虞;2.案件繁雜或需要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3.被告認罪,且依案件情節認為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4.有其他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三)卷證不併送
鑒於國民法官欠缺法學專業素養,事先閱覽全卷恐致過重負擔,且易生資訊落差之心證預斷,草案明定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仿照美日之起訴狀一本制度,踐行證據開示程序,供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同時接觸證據資料。
(四)證據開示
草案採取卷證不併送之起訴狀一本制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或審判外之筆錄或書面資料,需踐行證據開示制度,供辯護人閱卷;而被告或辯護人亦得聲請法院裁定命檢察官開示持有或保管之證據;如未履行開示命令,法院得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
二、提案目的:
「刑事陪審法」作為司改國是會議的重點,惟司法院之「人民參與審判法」草案,僅適用於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估算約莫500案件,爰提議「刑事陪審法」之修法,擴大適用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三、具體措施
刑事陪審擴大適用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採取陪審團9人模式、有罪與否採取一致決,且賦予被告對是否採行陪審團審判,具有程序選擇權。
四、評析
(一)有鑑於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間存有法學專業素養之不對等地位,職業法官於審判期日對國民法官負有訴訟照料義務,以釐清備位國民法官就程序、實體所生之疑惑,踐行交換意見之中間討論程序。
(二)就人民參與審判之評議,涉及高度法學專業知識之判斷事項,諸如:證據能力、證據調查之必要性、訴訟程序之裁定、法令之解釋,應專屬於職業法官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論罪科刑委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決議。
(三)「終局評議」依序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陳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意見,並進行評決程序,有罪之表決門檻須達2/3以上(至少6票),而科刑則採過半數決定(至少5票),且二者以至少1票來自職業法官為限,適足衡平法學素養之落差。
[1] 時力提三法案 促推刑事陪審法,大紀元新聞,109年3月10日新聞。
[2] 【一起讀判決】司法院國民法官草案10個重點,蘋果即時新聞,109年3月9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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