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14條修法評析-上市櫃公司年度財報揭露薪酬政策、董監酬金
撰文/林望
.律師高考及格
.志光公職補習班講師
.臺大法研所經濟法組碩士生
.臺北大學法律系
為促使公司訂定合理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立法院會日前(109/5/6)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於第5項增訂企業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須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
除一覽修法內容,本文並整理資訊公開、薪資報酬等證交法上相關考點,最後提出對本次修法及未來修法之看法。
◎關鍵詞: #財務報告 #資訊公開 #薪資報酬 #公司治理
修正條文 | 現行法 | 說明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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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 | 鑒於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董監薪酬節節上升,國內勞工低薪問題卻遲未解決,為使員工公平共享公司收益果實,參酌金管會公告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以促進個別董事、監察人等薪酬資訊透明化與合理訂定為目標,第五項揭露事項增訂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俾透過投資人監督機制,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監薪酬與保障公司勞動條件。 |
1.制度本旨
基於保障投資之立法目的(證交法第1條參照),證交法設有資訊公開制度,其具有公眾監督以間接嚇阻企業違法(尤其是避免證券詐欺)、提供資訊予投資人形成合理投資判斷等功能。
2.重要法條組
(1) 公開說明書不實(證交法第32條)
(2) 證券詐欺(證交法第20條第1、3、4項)
(3) 財報不實(證交法第20條第2項、第36條、第20條之1)
3.答題關鍵(民事責任)
若財報揭露之公司薪酬政策、董監酬金有不實,最直接相關的法條就是財報不實責任,答題時須逐一檢討主要(material)內容、賠償義務人(是否有免責抗辯)、因果關係 [註3] 等要件,尤以該不實內容是否足以影響理性投資人(reasonable investor)而構成主要內容、交易因果關係之論述,最可能為此題關鍵。
此外,因公開說明書解釋上包括公司財務、業務資訊,若該財報不實內容亦成為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亦可能構成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此時發生請求權規範競合 [註4] ,公開說明書之善意相對人得擇其有利者而為主張;而若利用不實財報進行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私募、買賣,且具有使他人陷於錯誤之主觀意圖,則可能構成證券詐欺,亦發生請求權規範競合 [註5] 。故同學仍須注意財報不實之考題是否同時構成其他證交法上民刑事責任之要件。
1.公司法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之報酬(服務之對價),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公司法第196、227條);至於酬勞(額外之獎酬),則得依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現金 [註6] 。
2.證交法之規定(屬公司法之特別法)
而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董監經之報酬、酬勞,則均由薪資報酬委員會(下稱「薪酬會」)提建議,但董事會得以特別決議不採納或修正建議 [註7] ,這導致原先寄望於具有專業性、獨立性之薪酬會來訂定薪資報酬,避免利益衝突,追求公司治理的立法目的遭受嚴重弱化。
為追求公司之薪資報酬趨於公平合理,可自前端(訂定時)加強薪酬會的專業性與獨立性,甚至增設董事會以特別決議不採納或修正薪酬會建議的前置程序,以避免利益衝突;也可自後端(訂定後)加強資訊揭露與公眾監督,本次修法便是採取後端作法。
然而本次修法就年度財務報告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事項增訂(1)薪資報酬政策以及(2)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前者概念頗為籠統,是否有助於「員工公平共享公司收益果實」,仍須視主管機關如何為補充規定 [註8];後者相較於立法委員原提案之「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酬勞」,少了關鍵的「個別」二字 [註9],則主管機關若參照其現行法規 [註10] 來訂定補充規定,則可能仍維持在累積虧損、董監持股不足或設質過多、酬金超過一定占比與金額、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最後一級距、上市櫃基層員工平均年薪過低等事由,始強制揭露個別董監酬金,其餘大部分公司則仍允許級距方式揭露,則無異於維持現況,而未必更為透明化。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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