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姓名權係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人的姓名旨在區別人己、彰顯個別性及同一性,並具有定名分、止糾紛的秩序規範功能。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163。〕
關於本條之規範意義,學者通說認係屬贅文,乃因姓名權亦為人格權之一種,而民法第18條不但可除去侵害並可請求防止,過份突顯民法第19條易使人誤解;且依體系應作解釋,第19條與第18條之損害賠償同一解釋,即第19條對姓名權之侵害不包含慰撫金在內,故本條在規範上即欠缺實益。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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