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Ⅱ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係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認定標準有二,其一久住之意思,其二係為居住的事實。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170~171。〕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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