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係指為某種特定目的而暫時居住之處所,與住所之區別在於有無久住之意思,若有即為住所;若無則為居所。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年2月版,頁84。〕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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