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意義:係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主體。
對於法人之本質通說認為法人在實質上具有成為法律人格之主體性,係具有獨立性之實體即法人實在說。
類型:以其設立基礎為標準。
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的基礎為財產,如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之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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