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乃指清理已解散的法人尚未終結之法律關係,使其法人人格歸於消滅的程序。於清算的必要範圍內,與解散前的法人為同一法人,其法人格仍然存續,但限於了結事務的範圍內有其權利能力。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監修、保成法學苑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編著、池錚、達克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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