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分為三試,分為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1.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
2.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針對司法特考各考試類科到底是做甚麼工作,會分發到哪些政府部門工作,這些你不可以不知道
類科 | 工作內容 | 分發單位 |
公證人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法治教育、義務勞務及其他必要命令)、社會勞動等案件及其他社區矯治業務。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家事調查官 |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行政執行官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與移送機關就執行相關事宜協調、聯繫,對異議人聲明異議為處理,並就符合法定要件之義務人向法院及聲請拘提、管收等事項。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 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法院書記官 |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心理測驗員 |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心理輔導員 |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監獄官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公職法醫師 |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鑑識人員 |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類科 | 工作內容 | 分發單位 |
法院書記官 |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法警 |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
執達員 |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執行員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
監所管理員 |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類科 | 工作內容 | 分發單位 |
錄事 |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庭務員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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