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試(筆試)
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
1.綜合法學(一)占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綜合法學(二)占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第二試(筆試)
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9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與考試時間如下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本科目分二節次應試,每節次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合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5.「國文」(作文)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三試(口試)
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100分。
註: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律師高考成績計算
律師考試分為二試,成績排名約為前三分之一內,即可達到及格標準。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第二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律師高考科目
法律科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考試的最大優勢,在於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頂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不二法門,只要肯多努力付出,便可加速攀至頂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
第一試(筆試)
※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3.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
※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第二試(筆試)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國文(作文)(1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6.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100分)。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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