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資格條件 |
基本資格條件 |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學歷:一律採認「畢業證書」,且需符合報考之應試類科要求之學歷條件,並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校畢業。 |
備註 | 應試者通過第一試後至報到後所需繳交各種證件正(影)本(包括各應試類科資格條件要求之畢業證書、英文測驗成績證明等)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者,於應試前發現,取消應試資格;於應試後發現,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撤銷錄取及受僱資格;受僱後發現,本公司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應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為符合捷運業務需要及「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規定,新進行車類組人員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者,體格檢查為不合格:
(一)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40分貝(DB)者。
(二)兩眼矯正後視力,任一眼視力未達0.8以上。
(三)辨色力異常,有斜視、夜盲症及其他重症眼疾。
(四)慢性酒精中毒者。
(五)藥物依賴或成癮者。
(六)發育不全或骨骼肌肉畸型,足以妨礙工作者。
(七)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八)心理精神異常,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統疾病者。
(九)平衡機能經檢查醫院判定為異常者。
(十)患有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有妨礙工作之虞:
1.血壓之收縮壓超過140mmHg或舒張壓超過90mmHg。
2.患有心臟病或心血管疾病者。
(十一)患其他重大疾病,由本公司醫師判定足以妨礙工作者:
1.尿液常規檢查及尿沉渣檢查其中之一經檢查判定為異常,或安非他命及嗎啡其中之一為陽性反應。
2.血液常規檢查、血糖、膽固醇、三酸甘油酯、GOT、GPT、BUN及肌酸酐等其中之一經檢查判定為異常者。
3.腦電波檢查經檢查醫院判定為異常者。
一、通過甄試人員,應於體檢通知送達後,依臺北大眾捷運公司指定醫院及規定時程繳交勞工一般體格檢查表(報考身心障礙類組人員須檢附政府機關核發有效之新制淺粉色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人員之障礙部位,則予以排除),始配合用人時程,發給新進人員報到通知。
二、未來如要升任或轉任行車人員職務,仍需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本公司人事規定,接受行車人員體格檢查合格,始得升任或轉任。
註:本考試為不定期招考,考試時間以簡章公告詳情為準。
>>>看更多捷運考試資訊:點我前往Chrome: https://www.google.com/chrome/browser/desktop/index.html